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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奖励扶持措施(2016—2018年)
  • 2019-08-30 16:07
  • 来源: 澄海信用发布
  • 发布机构: 澄海信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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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奖励扶持措施

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与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澄海建设步伐。每年安排创新驱动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在我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税的重点骨干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投入,以及小微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补助。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型澄海的意见(20162020年)》(汕澄府〔20161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奖励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动漫玩具企业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版权基地,区财政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国家级)和20万元(省级)。

    二、实行对企业实施品牌建设的奖励。凡注册商标、产品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重点扶持出口品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且该企业向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一次性予以奖励20万元;凡注册商标、产品被新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重点扶持出口品牌产品的,且该企业向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一次性予以奖励10万元。

    三、实施优秀专利项目申请补助制度。加强对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推动全区专利产出数量和质量的提升,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动力。对已获得外国专利局或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专利,每项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对已获得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单位申请的每件奖励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奖励0.35万元;对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可扶持其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鼓励本区内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并实施转化的,按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实行对企业上市融资和收购兼并的奖励。对首家在主板上市融资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予以奖励200万元;对在主板直接上市融资或借壳上市融资的企业,一次性予以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且当年度在区税务部门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予以奖励30万元。

    五、支持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强做大。对优势企业成功收购兼并其他企业的,兼并后企业当年度向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次年度企业向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同比增加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市企业(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成功收购兼并其他企业的,兼并后企业当年度向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次年度企业向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同比增加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加快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突破科技型企业融资瓶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投入,实现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的信贷需求,增加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的资金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业务品种,满足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引导澄海农信社在满足支农贷款前提下,集中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七、认真落实税收和行政收费等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省关于扶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享受优惠。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同时落实好省关于依法给予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等优惠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加快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1+10”人才政策和澄海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积极实施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和“澄海区产业适用人才支撑工程”,致力解决全区产业发展的人才瓶颈问题。积极参与省“珠江计划”、“扬帆计划”和“汕头特支计划”,推进全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设立澄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首期安排资金240万元,扶持重大人才工程和项目,表彰奖励优秀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社会环境。

    九、对符合上述奖励和扶持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经信局,经区经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本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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