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2024〕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广益街道新乡经济联合社位于汕汾路北侧、中山北路东侧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广益街道新乡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569公顷(3.8535亩)。其中,建设用地0.2569公顷(3.853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的规定,广益街道新乡经济联合社土地补偿费标准均为117.6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均为117.67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附着物(包含鱼塘水塘)、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15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广益街道包干执行。
(三)地上建筑物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框架构建物1500元/㎡;框架非住宅用房1200元/㎡;混合结构1000元/㎡;钢结构900元/㎡;砂砖屋800元/㎡;铁棚600元/㎡;镁瓦600元/㎡;简易镁瓦300元/㎡;围墙100元/㎡;坟墓赔偿费用,按照有主坟10000元/穴,无主坟3000元/穴计算。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资〔2020〕4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14.59万元/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1.24451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被征地经联社。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反馈(联系电话:85886662)。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附件1.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附件2.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附件3.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安置方案公告附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