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陈树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特此公告。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
汕头市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关于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陈树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特此公告。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
汕头市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