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9日17时40分许,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一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下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汕头市安委办下发的《事故挂牌督办通知》(汕安委办督〔2025〕2号)的要求,经区政府批准,2025年3月17日成立了澄海区广益街道“3·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询问笔录、专家鉴定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建筑领域及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参与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1人)
王某梅,系李某在建工地的工人,生产安全意识淡薄,在物料提升机操作员下班离开后,在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操作资格证书和未佩戴使用安全绳的情况下,贪图方便,擅自使用驳接的控制开关操作物料提升机运载斗车,站在第六楼缺失防护门的停靠平台边缘,往下查看物料提升机吊笼下降情况时身体失衡,不慎跌落死亡。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王某梅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予以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1家)
李某,系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3·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涉事工地的业主及建设方,也是该工地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李某为节约成本和资金投入,未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公司,未聘请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相关证书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未投入资金增加物料提升机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能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李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