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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溪南镇“10·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简要)
  • 2025-04-17 10:1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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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2日14时许,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一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下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汕头市安委办下发的《事故挂牌督办通知》(汕安委办督〔2024〕10号)的要求,经区政府批准,2024年10月22日成立了澄海区溪南镇“10·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及有关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等方式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建筑领域及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参与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1人)

  刘某发,系汕头市******有限公司的工人,职务是木工钉模板班组长。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违规攀爬未投入使用的模板支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刘某发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予以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3家)

  1.陈某榕,系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10·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涉事工地业主,将其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工地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广东******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广东******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承揽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陈某榕在建工地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将木工部分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汕头市******有限公司,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汕头市******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承揽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陈某榕在建工地木工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未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监督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2人)

  1.王某,系广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广东******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段某华,系汕头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汕头市******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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