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上午7时30分左右,位于澄海区莲上镇的*********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2023年9月20日成立了澄海区莲上镇“9·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根据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前期调查意见下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及有关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等方式开展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意见如下:
邱某波,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邱某波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予以追究责任。
****建设有限公司,其在*********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项目工程设立项目部,在该事故中履职不到位,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魏某斌,系****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项目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款和该公司规程等规定予以处理。
吴某国,系****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任*********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项目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澄海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王某明,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