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9时30分左右,位于汕头市**纸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工厂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4月3日,澄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澄海区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澄海区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意见如下:
1、发生事故的工人郑某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郑某伟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予以追究责任。
2、汕头市**纸业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余某是汕头市**纸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汕头市**纸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款和该公司规程等规定予以处理。
4、邹某坤作为汕头市**纸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澄海区莲上镇“3·30”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代)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