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惠民事项 | 救助内容和标准 | 享受对象 | 办理方式 | 职能单位 | 咨询电话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一、发放低保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二、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185 |
2 | 最低生活保障 | 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等补贴优惠政策。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185 |
3 | 支出型困难家庭 | 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等补贴优惠政策。 |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 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185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按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 | 特困人员 | 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185 |
5 | 临时救助 |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二、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进行及时转介。 |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 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185 |
6 | 孤儿 | 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省、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散居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镇(街道)申请-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有关证明、监护人资格的证明等;申请通过后,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相关就学证明。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280 |
7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 1.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撒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 | 监护人向儿童户籍地镇(街道)申请-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相关证明、监护人资格的证明等;申请通过后,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相关就学证明。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280 |
8 | 高龄津贴 | 当年度80周岁(含)以上不满90周岁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360元;当年度90周岁(含)以上不满100周岁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600元;当年度10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保健金300元。 | 具有澄海区户籍、年龄80周岁以上(包括80周岁)的高龄老人。 | 首次网上申请:通过微信/支付宝“粤省事”小程序或“粤省事”APP-“养老退休”—“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280 |
9 | 居家养老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服务对象配备应急服务终端,并提供包括24小时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卫生保健、精神慰藉等一站式居家养老公益服务 | 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澄海区的60周岁以上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及支出困难型家庭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独居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及其他确有需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申请人可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280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护理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 具有澄海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申请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307 |
1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护理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 具有澄海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申请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 区民政局 | 0754-85887307 |
12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 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 用人单位应在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开展人员招聘完成后,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关于服务期限和岗位补贴内容,按本办法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 区人社局 | 0754-87217912 |
13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每月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 | 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
| 区人社局 | 0754-87217912 |
14 | 农村危房改造 | 一、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 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农村低保户(含单列低保人);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下简称其他脱贫户)等。 | 由农户本人自愿向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 区住建局 | 0754-85853979 |
15 | 法律援助 |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申请人可到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向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 区法律援助处 | 0754-85730148 |
16 | 基础教育资助 |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2025年9月起,学前幼儿享受保教费减免:公办园(含集体园)全减免,民办普惠园减免1800元每生/每学期,非普惠园减免1500元每生/每学期。(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①免学杂费。对原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②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①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财政按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②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25000元。 | 第1-4项: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学校结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指标,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综合评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按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相应学段的教育资助。第5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博士)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第1-4项申请程序如下:学生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5项申请程序如下:申贷学生在助学信用贷款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资助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借款学生的申贷资料,签订借款合同后,向学生出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 区教育局 | 0754-85856060 |
17 | 生活救助 | 发放节日慰问金,直接拨付到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账户。 |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 申请人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提出生活救助申请。 | 区总工会 | 0754-85631909 |
18 | 金秋助学 | 发放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账户。 | 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汕 | 申请人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提出助学申请。 | 区总工会 | 0754-85631909 |
19 | 医疗救助 | 发放救助金,直接拨付到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账户。 |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 申请人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提出助学申请。 | 区总工会 | 0754-85631910 |
20 | 受灾人员救助 | 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 | 救助对象必须是遭受自然灾害(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的受灾人员,当年未受灾、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社区居民小组提名。经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区应急管理局 | 0754-85855050 |
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市县补助标准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 | ||||||
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000元。 |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人均150元,实行分类救助。 | ||||||
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每位遇难(失踪)人员20000元。 | ||||||
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 ||||||
26 | 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救助 | 2024年起每人每月150元,2025年起每人每月160元,2027年起每人每月170元。 | 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生活不能自理、在家进行治疗护理一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 首次申请救助的残疾人需如实填写《汕头市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申请: | 区残联 | 0754-85854025 |
27 | 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 | 按每户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 具有本市户籍、同一户籍内有三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 | 1、首次申请的,于每年5月31日前填写《汕头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救助金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亲属声明、共同居住声明(如有需要),向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 区残联 | 0754-85854025 |
28 | 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 | 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以申请人当年度秋季入学所处教育阶段为准。 | 具有本区户籍、在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就学子女。 | 申请补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经镇(街道)残联和区残联层层审核。 | 区残联 | 0754-85854025 |
29 | 汕头市普通幼儿园学前残疾儿童免费教育资金补助 | 每生每年最高4000元的补助(保教费低于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标准的按4000元补助)。 | 具有本区户籍,在我市公、民办普通幼儿园接受教育且持有残疾人证的3—6周岁儿童。 | 申请时填写《汕头市普通幼儿园学前残疾儿童免费教育资金补助申请表》,需附上残疾儿童户口本或者身份证、残疾人证、本人或者监护人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幼儿园保教费收据原件。经所在幼儿园加具意见,送镇(街道)残联和区残联层层审核。 | 区残联 | 0754-85854025 |
30 | 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 | 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年度内患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超出2000元部分在最高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 |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住院治疗大病患者。 | 大病救助以救助对象出院的发票日期为准,当年住院当年申请,办理救助对象本人或代办人带齐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镇街提出申请.(出院日期在当年12月份的可顺延至次年1月底) | 区残联 | 0754-85838025 |
31 | 关爱单亲(失亲)残障儿童 | 单亲家庭,指残障少年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未婚先孕、离异等情况下,该少年儿童由其中一方抚养的家庭;所称失亲家庭,指残障少年儿童父母双亡或失踪,由他人代为抚养的家庭。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障少年儿童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1.单亲家庭但监护人为健全人的,每人每年补助1800元;2.单亲家庭且监护人为残疾人的;或者单亲家庭但家庭生活困难的(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或者失亲家庭由他人抚养的,每人每年补助2800元。 | 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 | 由其监护人于每年4月—6月到户籍所在地村居、镇街提出申请: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可由户籍所在的社区(村)代为申请。 | 区残联 | 0754-85838025 |
32 |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 | 定点医院为通过申请的患者免费施行白内障超声乳化联合可折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每例补助医院医疗费用145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每例补助医院医疗费用2050元,患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结算,医院不再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患者因其他眼病或全身疾病进行的检查、治疗产生的费用由患者自付。 | 本市户籍、经定点医院检查确诊符合手术指征并有申请救助意愿的以下白内障患者。 | 1.术前检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术前检查,符合手术指征且有申请救助意愿者可申请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救助。 | 区残联 | 0754-85838025 |
33 | 汕头市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 | (一)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患者收住定点医疗机构救助1个疗程为期90天,原则上年度内住院救助不超过2个疗程;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特困职工的患者,确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住院治疗意见后可申请第三个疗程救助; | 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持有残疾人证或精神疾病诊断结果,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 | 由患者监护人或代理人备齐患者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镇街提出申请 | 区残联 | 0754-85838025 |
34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康复训练: | 汕头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 | 区残联 | 0754-85838025 |
35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 根据《残疾人辅助器具目录及使用周期》,适配符合要求、贴合实际需求的辅助器具。 | 有辅具适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优先保障以下群体:低保户残疾人、一户多残户残疾人、0-6岁残疾儿童、残疾学生。 | 由患者监护人或代理人备齐患者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镇街提出申请 | 区残联 | 0754-85838025 |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