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保障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72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88元/人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17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02元/人月。
二、全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396元/人月,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308元/人月。
三、全市半失能(半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提高到40%,为688元/人月;失能(全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高到80%,为1376元/人月;全自理护理标准继续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执行,为35元/人月。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四、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1308元/人月。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和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并按当月名册对保障对象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予以补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民政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