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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方案
  • 2020-03-23 11:1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民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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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汕应急〔2020〕7号)要求,为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好我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保障基本民生的决策部署,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衔接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生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医。

(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重点聚焦灾后应急和过渡期救助,民政部门聚焦长期兜底保障救助。

(三)统筹资源,部门联动。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立足部门职责,统筹使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将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有序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果。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在受灾人员救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社会力量的协同配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拓宽救助渠道,丰富救助形式,共同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受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工作任务

(一)及时统计救助信息。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做好灾后应急期救助的同时,当灾情稳定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逐村逐户核实灾情,及时准确统计受灾情况和过渡期救助、房屋倒塌损坏、人员遇难失踪等救助信息,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台账,并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地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二)实施灾后应急期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因灾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以及住房虽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人员实施应急期生活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灾后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应急期生活救助主要以采购、发放实物为主。

(三)实施过渡期救助。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根据省的有关规定,以下五类受灾群众一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一是房屋因灾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二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三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的;四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

(四)实施冬春期间救助。冬令春荒期间(当年12月至下年5月),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明确本级冬春救助实施标准,在省级人均150元救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针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病致残、致贫返贫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

(五)强化重点人群生活保障。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救助工作中要突出重点人群、重点对象,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要结合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自救能力、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基础上视情提高当地救助标准,切实帮助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特别是重点人群的实际生活困难。

(六)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因灾造成特困供养人员住房倒塌、需要送到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相关灾害救助资金划转至福利院或敬老院,用于购置或改造生活保障设施。经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等与冬春救助的统筹衔接,既避免“福利捆绑”,又防止救助遗漏,进一步增强救助实效。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救助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本地区重特大灾害情况、救灾工作信息、灾情会商信息以及灾后过渡期救助、房屋倒塌损坏、人员遇难失踪、冬春救助等统计台账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受灾地区社会救助对象台账、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台账及救助工作情况。

(二)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标准,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标准,并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探索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等挂钩联动调整机制;切实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及规划,结合历年自然灾害特点、群众生活习惯等,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及时储备贴近群众、经济实用的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三)建立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机制。除应急期救助外,从2020年1月份起,对过渡期救助、因灾倒塌损坏住房重建修缮补助、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冬春救助等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要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户到人”的规程,由实施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拨付给受灾群众,不得再以现金方式发放,确保救灾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安全。

(四)建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探索建立健全慈善社工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协调联动机制。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规范有序参与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救灾捐赠等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尽快建立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等方式推进工作。要及时、准确、规范核定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通报共享,为及时、精准实施救助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队伍建设。区要加强镇(街道)应急管理办(站、所)和民政办(站、所)能力建设,配齐配强负责应急管理和民政业务工作人员,确保灾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并保持队伍稳定。要加强对镇(街道)层面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履职能力。

(四)加强督促指导。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勇于破解难题;及时向市级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报告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督促指导、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救灾、救助政策落到实处,惠及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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