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汕民通〔2019〕132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关于提高全区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区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区城镇低保标准从650元/人月提高到7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60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全区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月提高50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作提高。
二、提高全区2019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提高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区分散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1040元/人月提高到1240元/人月;集中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1240元/人月保持不变。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960元/人月提高到1160元/人月;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1160元/人月保持不变。
三、实施时间
2019年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8月份起按新的标准及补差水平发放,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8月份的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列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