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区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汕民通〔2018〕214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关于提高全区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区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区城镇低保标准从625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80元/人月提高到560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全区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月提高40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月提高10元。
二、提高全区2018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提高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基本生活标准。全区分散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基本生活标准从1000元/人月提高到1040元/人月;集中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基本生活标准从1200元/人月提高到1240元/人月。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全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从890元/人月提高到960元/人月;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从1090元/人月提高到1160元/人月。
三、实施时间
2018年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9月份起按新的标准及补差水平发放,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9月份的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列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汕头市澄海区统计局 汕头市澄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