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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区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2018-08-30 10:31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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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区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汕民通〔2018214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关于提高全区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区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区城镇低保标准从625/人月提高到650/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80/人月提高到560/人月。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全区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月提高40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月提高10元。

二、提高全区2018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提高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基本生活标准。全区分散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基本生活标准从1000/人月提高到1040/人月;集中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基本生活标准从1200/人月提高到1240/人月。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全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从890/人月提高到960/人月;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从1090/人月提高到1160/人月。

三、实施时间

2018年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1811日起实施。20189月份起按新的标准及补差水平发放,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9月份的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列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汕头市澄海区统计局        汕头市澄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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