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_-
分享到:
汕头市澄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2016-11-10 11:32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
  • 【字体:    


    汕头市澄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05]129),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属地化管理,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且未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对象。
  (三)五保户。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居),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按现行规定其个人应交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二)实行限额补助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医院减免以及社会捐助后,其个人负担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可申请补助医疗费用,按比例或一定数额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个人医疗费负担在0.05万以上,0.5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0%的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个人医疗费负担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5%的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个人医疗费负担在1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40%的比例救助;每宗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0.5万元,全年累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0.8万元。救助标准可根据资金情况每年进行调整。对救助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五保户,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由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社保等部门共同商定本辖区内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凭低保证或五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病历费、诊金和肌肉注射费。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四、申请与发放
  (一)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带齐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出示的诊断书,以及财政医疗票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还需提供按规定享受的医疗补助凭证。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交的费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核实,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汇总,经区民政部门确认名单后,由区财政部门核拨给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三)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需经村(居)委会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低保户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五保户及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区财政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14%的比例安排预算。
  2、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3、当地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4、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募集的资金。
  (二)医疗救助金是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资金。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中设立医疗救助金专帐。区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六、组织实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区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社保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地医疗救助工作。
  (二)部门通力协作。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社保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劳动保障、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本方案自20061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