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澄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澄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汕澄府办[2005]99号,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将《实施方案》中的“救助对象”修改为:
具有本区户籍,已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低保户;
(二)五保户;
(三)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二、将《 实施方案》中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重新界定为:
凡我区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患下列疾病住院治疗: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4、红斑狼疮;
5、心脏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
6、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二)患其它重疾病住院治疗、经农村合作医疗报支补偿以及领取合作医疗救助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的其它人员。
三、将《实施方案》中的申请救助程序调整为:
救助对象凭政府开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村(居)委申请,由村(居)委会负责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镇(街道)社事办审核,经镇(街道)社事办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并发放。区民政局每季度定期向区城乡医疗救助金领导小组汇报发放情况。属低保户、五保户的,其在政府开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也可纳入救助范围,但必须剔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偿金。
四、为切实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应有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将城乡医疗救助累计年最高金额从8000元提高到12000元。
五、上述补充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