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依法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可参照附件1):
1.有明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有被申请人的名称;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5.落款时间为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按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是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邮寄方式提出的,附申请人本人手持身份证人像面照片)。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可参照附件2),并符合下列规定:
1.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2名;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授权期限;
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公民死亡近亲属代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
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
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据材料。
八、证据目录一式两份,并符合下列要求(可参照附件3):
1.证据目录应当包括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2.证据目录应当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页数、证明目的、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3.证据目录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九、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参照附件4):详细注明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
注:1、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携带相应原件供核对;2、申请或者补正材料请当面递交或者邮寄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人民公园旁工人文化宫五楼,邮政编码:515800,收件电话:0754-85802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