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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澄海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07-19 11:12
  • 来源: 区府办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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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澄海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安办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澄海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7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汕头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4〕18号)要求,结合我区前期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1310”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的具体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标准不完善和强制性不足、设施不足和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屡禁不止、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溯源追责力度不够等六大重点问题,构建形成一套城乡全覆盖、环节全闭环、部门全联动、群众全参与的常态化电动自行车管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内容及分工

  (一)健全标准体系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集中宣贯活动,规范企业生产行为,2024年底前完成。

  2.消防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消防技术规范等省级地方标准宣贯,并依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技术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

  (二)强化认证管理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零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作出处罚;督促认证机构加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及获证产品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认证证书,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三)落实互认协同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落实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的互认协同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四)强化停放充电行为管控

  5.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大摸底,排查清楚已建成充电设施的数量、位置以及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排查上报住宅小区设施建设情况,二是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对公共开放空间及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排查统计,最终形成各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一张图”。各单位要按照市消安办、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头供电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汕消安办〔2024〕39号)要求,结合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分布情况,评估论证群众停放充电客观需求和城乡规划建设进度,区分“公建配套、单位自用、业主自用”,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制定完成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计划,并按年度分场所、分类别、分步骤,以各镇(街道)为单元,下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任务,明确建设完成时限、充电设施数量,采用换装站和“充电桩+充电柜”方式,合理利用自行车存放处等设施,提供市场化运营服务。供电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为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提供技术指导,2024年7月底前完成。由各镇(街道)牵头,推动各村(社区)100%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基本满足群众停放充电需求;有集中充电设施需求的已建成居住小区在符合行政管理要求、满足行业技术标准、保障业主共同权益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停放充电设施能建应建,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发挥示范效应,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对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80号)、《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粤办函〔2024〕7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汕消安〔2024〕39号)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将配建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求纳入居住项目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中,明确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求,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集中停车场所和充电设施要求。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各镇(街道)在商业区、城际铁路、公园、广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属地镇(街道)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消防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服务指导。

  8.消防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组织各镇(街道)对照《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号)等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开展综合治理,其中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9.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规范充电费用管理,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督促指导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市场监管、能源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10.消防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大联合检查力度,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可结合实际将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执法职权依法委托各镇(街道)实施执法查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

  11.各镇(街道)要发动村(居)民委员会、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常态化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五)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

  13.消防部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有关数据纳入“一网统管”消防救援专题,依托“粤治慧”、省“一网共享”平台等,汇聚整合各级各部门数据资源,实现数据信息及时共享和有效应用。政务数据管理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14.市场监管、消防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5.各单位要鼓励发动群众开展车辆安全自检,及时消除事故风险,支持电动车商会等行业组织运用物联网技术手段,推广电动自行车电池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技术和卫星定位技术辅助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

  (六)严查非法改装

  16.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严厉打击;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定不明确的,综合运用责令改正、信用惩戒等行政措施进行处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七)规范线上经营

  17.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法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公安、商务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八)加强登记管理和路面执法

  18.公安部门负责全面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根据设定的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19.公安部门负责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结合各地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

  (九)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

  20.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法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公安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十)严格质量管控

  2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宣贯《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行业规范标准,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纳入公告管理范围,2024年底前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22.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强化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质量管控。2024年10月底前对全区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逐一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根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常态化质量抽查;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2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4.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工业和信息化、消防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十一)强化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管控

  25.商务部门负责按上级统一部署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26.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按照上级部门部署要求,配合做好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完善的有关工作;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地方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27.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健全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体系,发挥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作用,积极培育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电池综合利用规范企业。

  2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强化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环境监管,指导督促废铅蓄电池拆解处理相关单位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用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29.国资监管部门会同区属国企主管部门负责按上级统一部署推动所监管企业发挥国有企业资源优势,研究建设专业化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

  (十二)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

  30.应急管理、消防、公安部门要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联合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十三)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31.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十四)强化警示宣传

  32.消防部门牵头会同宣传、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兴媒介,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提示,全面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电动自行车用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

  33.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集中开展以居民小区为重点场所,外卖快递从业人员、出租屋住户等为重点人群的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提升群众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建立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切实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协调机制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整治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工作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全力推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迅速组织深入研究,进一步细化具体落实措施以及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牵头部门发挥好统筹推动作用,配合部门积极主动向前,强化齐抓共管合力。协调机制要定期组织研判、督导、调度,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积极主动研究防范化解风险的有力措施,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三)固化长效机制。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规范标准宣贯工作,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涉及轮渡业务的各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轮渡运输安全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四)强化信息报送和工作督导。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2024年7月10日前,各单位将整治协调机制负责人、联络员名单、细化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协调机制办公室(联系人:林晓鑫,粤政易:汕头市澄海区消防救援大队—林晓鑫,联系电话:85720633);2024年7月起每月19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开展工作自查自验,总结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于2024年11月22日、2025年11月22日前分别报送工作总结。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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