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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9-20 10:54
  • 来源: 区府办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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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2022年8月10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澄海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澄海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农业村庄和涉农社区。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污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由收集设施和处理设施组成,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户用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

  前款规定的户用处理设施包括户用化粪池、隔油池、污水收集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农村公共区域的收集管网及附属设施、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包括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为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牵头辖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管理主体,应加强日常管护,建立责任制度,对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城管局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区城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澄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负责澄海区行政区域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布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农村道路和连片或集中的住宅建设,应当按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管网接驳并建设配套的户用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用处理设施建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村(居)委会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对户用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

  第十条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用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

  村(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收集管网及接户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进行运行管理、维护,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澄海区全区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的处理设施,由PPP项目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根据约定的运维管理制度对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维管理,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四条 公共处理设施发生不可抗力损坏、故障,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城管局报告。

  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运行维护单位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城管局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因计划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城管局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核查和处理。

  如遇台风、地震、洪涝灾害、来水不稳定等突发状况需停减产,运行维护单位应在组织抢险的同时电联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城管局,并在恢复正常生产运行后送交正式报备文件。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有关规定的排入标准。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盗窃、损坏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向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

  (四)占用或污染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所在村(居)委会和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区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等部门,按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城管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澄海分局应当对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全覆盖监测,将监测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城管局。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居)委会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并积极申请上级补助资金。村(居)委会使用上级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的,应由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初审,报区城管局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

  鼓励镇(街道)、村(居)动员发动乡贤、社会组织参与解决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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