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安委办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汕头市澄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版)
2020年10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创建平安澄海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莱芜管委、区园区办(莱芜管委、区园区办以下简称为辖区管理部门)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相关预案从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社会救援力量的补充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辖区管理部门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区安委会
区安委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澄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区委书记,区长。
常务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副区长。
副主任:分管公安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管理、公安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军民融合办、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法院、总工会、邮政局、团区委、区妇联、供销联社、澄海海关、澄海海事处、驻澄部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2)区委政法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电力、油品等重点物资保障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在本区举办的展览、展销、洽谈和招商引资等商贸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5)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社矫对象、安帮对象集中管教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和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指导、协调技工学校、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市属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风景名胜区内发生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燃气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下属单位、部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海事、航道、航标、救助、打捞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供水施工事故和下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在我区举办的国内外大型体育比赛、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文化经营单位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1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化品企业及其他工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0)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和下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区人民法院:负责涉及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22)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一般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3)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区妇联:负责参与涉及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问题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25)澄海海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海上平台、人工岛等相关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危险海域;在汕头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2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协调餐饮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27)区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8)驻澄部队:负责根据区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2.2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和各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区的做法,在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依托市应急管理局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监控预防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治理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区有关单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区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3.1.3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有关单位、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报告区安委办和相关单位。区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除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外,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上级驻澄企业或区管企业在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管理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上级驻澄企业或者区管企业及事发地的镇(街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涉及境外权益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响应分级标准详见7.1)。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首先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首先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省安委会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首先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市安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安委办或区有关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的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安委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派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或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市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行终止,按市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3.2.3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区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4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应急终止
应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进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委办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镇(街道)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3.4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通信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区安委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修订,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3)各镇(街道)、辖区管理部门及其区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头市澄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汕澄府办〔2015〕78号)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7.1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负责发布。
7.1.4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负责发布。
7.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7.3应急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7.3.1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报警中心:110
火 警:119
救护中心:120
交通救援:122
供电抢修:95598
供水抢修:96968
7.3.2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电话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85636799
区应急管理局(安委办):85855050
区公安分局:85886732
区生态环境分局:85886151
区卫生健康局:85722308
区交通运输局:85710164
区发展和改革局:8586954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5877481
区教育局:85856015
区司法局:85819596
区财政局:85880482
区人社局:85876410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85861402
区人民法院:86985032
区总工会:85630585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85722303
区水务局:8586224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5868645
区气象局:85882249
区自然资源分局:8588664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85830715
区农业农村局:85856089
澄海海事处:85833225
区消防救援大队:85720633
澄海供电局:85813849
澄海给排水总公司:85723101
7.3.3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辖区管理部门电话
凤翔街道办事处:85722448
澄华街道办事处:86988091
广益街道办事处:85896602
莲下镇人民政府:85161055
莲上镇人民政府:85742052
溪南镇人民政府:85752006
东里镇人民政府:85751654
莲华镇人民政府:85323538
上华镇人民政府:85709001
盐鸿镇人民政府:85779088
隆都镇人民政府:85781431
莱芜管委会:85500101
区工业园区办:8551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