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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防溺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加强辖区内涉海、涉江、涉河、涉池、涉塘及水库等安全防范管理,防止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汕头市澄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预防溺水事故的通知》(汕澄府办〔2018〕72号)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溺水事件,是指辖区内涉海、涉江、涉河、涉池、涉塘及水库等区域,发生的人员死亡或失踪事故。
溺水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指发生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失踪事故)、Ⅱ级(重大:指发生10—29人死亡或失踪事故)、Ⅲ级(较大:指发生3—9人死亡或失踪事故)、Ⅳ级(一般:指发生1—2人死亡或失踪事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重大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要调度多个部门、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较大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Ⅳ级(一般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人员伤亡,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澄海区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员溺水或失踪事件的应对。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人员溺水应急工作,由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街道、镇按照权限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人员溺水事件的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对辖区内涉海、涉江、涉河、涉池、涉塘及水库等区域的管理、监控。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人员溺水事件后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以人为本,救人为先。出现人员溺水时,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并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杨焕新
副总指挥:尤朝东、黄雪芒、林典发、陈斯春、张炎坤、马武艺
成 员:区安监局(安委办)、区应急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卫计局、水务局、教育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城管局、体育局、交运局,莱芜管委,澄海海事处、澄海供电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溺水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于区安监局),由张首伟任办公室主任,陈东鹏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向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溺水安全工作联合检查督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区安监局(安委办)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防溺水安全工作情况;并牵头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人武部、区水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区委宣传部负责落实区、镇(街道)广播、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防范溺水事故的社会性安全宣传教育,并形成常态化。
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宣传教育。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溺水事故的警情接报、组织处置和现场应急救援打捞,分析研判溺水警情并及时发出预警预报。
区卫计局负责公共游泳场(馆)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调配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第一时间抢救伤员。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江海、堤围(段)、水库、水渠等重点部位的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管理巡查。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采砂、取土、取石场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镇、村和相关业主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山塘、池塘、坑洼等进行回填,无法回填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加强巡查监管。
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水池水坑等重点部位的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管理巡查。
区农业局负责农村池塘、农用蓄水池等重点部位的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管理巡查。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禁止渔业船舶私自搭载群众到江河海域游泳的安全管理巡查,特别是要对各地经常有人群集中游泳的河海流域的渔业船舶采取措施,加强巡查,杜绝私自搭载群众游泳。
区旅游局负责景区内水域、星级酒店游泳池的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管理巡查。
区城管局负责水厂、公园内水域的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管理巡查。
区体育局负责游泳池、公共游泳场所以及水上体育活动的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管理巡查。
区交运局、澄海海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做好海域、江河等重点水域和渡口、渡船的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管理巡查;澄海海事处负责应急救援船只、救助队伍的组织调度。
澄海供电局负责溺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用电保障和照明设施设备供给。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所监管的系统、行业、领域的防溺水工作。
(五)镇(街道)溺水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1.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溺水事件应急工作。
2.建立完善溺水事件监控预警系统和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
3.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储备必要的救援、打捞设备,保证溺水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利用广播、有线电视、标语等一切宣传工具和手段,加大辖区防溺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
5.加强对辖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隐患排查,督促有关部门、村(社区)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牌,对辖区内江海堤围及各类涉水危险区域进行检查,落实包保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6.明确村(社区)防溺水工作责任,发挥村(社区)干部作用,成立村(社区)级巡查救援队,加强协调配合,逐项落实防范措施。
7.按照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预警监测
(一)重点区域监测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是危险水域的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隔离栏、防护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溺水事故易发的江海河湖、水库、池塘、游泳池、建设工地水坑等危险水域的安全排查检查,消除可能造成溺水事故的隐患。对事故多发地,要设立巡查员或义务监管员,尤其要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治安巡逻队作用,把危险水域安全巡查纳入其工作职责,实现危险水域日常安全巡查全覆盖,及时劝阻制止群众在危险水域游泳、玩耍行为。
(二)应急报告
发生人员溺水事件,应迅速组织抢救,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当辖区内发生人员溺水事件时,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搜救人员。按照本区溺水事件应急预案分级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Ⅰ级(特别重大事件)溺水事件应急状态时,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准确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2.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24小时监测本辖区溺水事件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人员搜救及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3)迅速执行区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Ⅱ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Ⅱ级(重大事件)溺水事件应急状态时,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准确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2.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24小时监测本辖区溺水事件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人员搜救及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3)迅速执行区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
(四)Ⅲ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Ⅲ级(较大事件)溺水事件应急状态时,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及时准确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2.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监测本辖区溺水事件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人员搜救及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3)迅速执行区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
(五)Ⅳ级(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1.Ⅳ级(一般事件)溺水事件应急状态时,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2.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监测本辖区溺水事件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人员搜救及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3)迅速执行区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
(六)现场处置派员响应
除上级机关和领导有专门指示的情况外,区政府、各镇(街道)、莱芜管委、各部门原则上按以下要求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溺水事故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莱管委的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要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发生Ⅲ级(较大)溺水事故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莱管委的主要领导、有关领导要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3.发生Ⅳ级(一般)溺水事故时,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莱管委的主要领导、有关领导要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莱管委主要领导担任。
(七)应急终止
溺水事件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溺水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财政及各镇(街道)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本区内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危险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隔离栏、防护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要做好及时处置溺水事件的应急准备,配备必要的救生衣(圈)、长绳、拖网等救护、打捞设备,尽最大程度救护溺水者,减少人员伤亡。
(二)通信保障
参与溺水事件应急工作的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向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三)培训演练
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溺水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溺水事件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设备、设施、人次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器材、设施使用的情况,及时补充必要的器材、设备。
(四)奖励和处罚
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器材、设施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溺水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拒不执行溺水事件应急指令,或延误搜救时机,影响恶劣的;
(3)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4)应急器材、设备、设施管理单位、部门,未按要求配置、维护的;
(5)对溺水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一)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辖区溺水事件应急措施。
(二)区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的通讯、联络方式。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1月8日印发的《汕头市澄海区防溺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汕澄府办〔2012〕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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