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_-
分享到: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2018-03-01 16:39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东省专利条例》、《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地,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实施专利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限。
   
第四条  行使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一事项的处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上位法。
   
第五条  行使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一)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2
、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4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二)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
、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4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二十份以下的;
    5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6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三)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或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
识,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2
、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4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二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5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6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四)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
、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
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一百份以上的;
    5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6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重复侵犯专利权的,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四条“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一)以下情形,不予罚款:
   
侵权人对原技术或设计已经作出改变,但改变后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重复侵犯专利权且尚未有非法经营数额。
   
(二)以下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或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人对原技术或设计没有作出任何改变构成重复侵犯专利权,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三)以下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或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人对原技术或设计没有作出任何改变构成重复侵犯专利权,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四)以下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人对原技术或设计没有作出任何改变构成重复侵犯专利权,非法经营数额在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五)以下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人对原技术或设计没有作出任何改变构成重复侵犯专利权,非法经营数额在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六)以下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人对原技术或设计没有作出任何改变构成重复侵犯专利权,非法经营数额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七)以下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人对原技术或设计没有作出任何改变构成重复侵犯专利权,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违法行使其权利的,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一)以下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违法行使其权利,尚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给被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
    2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3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的,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4
、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给被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
   
(三)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给被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2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金额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3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的,金额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4
、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给被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四)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给被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
    2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金额在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
    3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的,金额在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
    4
、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给被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
   
(五)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给被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2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金额在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3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的,金额在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4
、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给被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六)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给被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金额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的,金额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4
、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给被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七)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给被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2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的,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
、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给被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一)以下情形,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尚未有非法经营数额的。
   
(二)以下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或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三)以下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或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四)以下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在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
   
(五)以下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在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六)以下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七)以下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广告主未提供有效证明,广告未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展会主办者未设立专利投诉机构或设立后未按规定接受投诉并移交投诉材料,展会主办者未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展会主办者未及时公告参展者违法行为的,依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未提供有效证明,广告未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展会主办者未设立专利投诉机构或设立后未按规定接受投诉并移交投诉材料,展会主办者未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展会主办者未及时公告参展者违法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一)以下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1
、展会主办者未设立专利投诉机构或设立后未按规定接受投诉并移交投诉材料,展会主办者未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展会主办者未及时公告参展者违法行为,未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 
    2
、广告主未提供有效证明,广告未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广告尚未正式投放的。
   
(二)以下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
、展会主办者未设立专利投诉机构或设立后未按规定接受投诉并移交投诉材料,展会主办者未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展会主办者未及时公告参展者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2
、广告主未提供有效证明,广告未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广告时间在三个月内的。
   
(三)以下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1
、展会主办者未设立专利投诉机构或设立后未按规定接受投诉并移交投诉材料,展会主办者未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展会主办者未及时公告参展者违法行为,受到投诉在一至三宗的;
    2
、广告主未提供有效证明,广告未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广告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
   
(四)以下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
、展会主办者未设立专利投诉机构或设立后未按规定接受投诉并移交投诉材料,展会主办者未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展会主办者未及时公告参展者违法行为,受到投诉在三宗以上的;
    2
、广告主未提供有效证明,广告未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广告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自设立、变更、停业和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依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一)以下情形,不予罚款: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五日内未改正的。
   
(二)以下情形,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在五日以上二十日以内未改正的。
   
(三)以下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备案时间在二十日以上三十五日以内未改正的。
   
(四)以下情形,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备案时间三十五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对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作特别说明。市知识产权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非法经营数额”是行为人在实施专利违法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违法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违法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违法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违法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违法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违法制造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十六条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行政处罚时可参照适用本基准。
   
第十七条  本基准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基准自201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9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