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2025]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汕头市澄海区202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盐鸿镇鸿一经济联合社、盐鸿镇鸿二经济联合社、盐鸿镇鸿三经济联合社、盐鸿镇鸿四经济联合社位于汕汾路南侧、金鸿公路西侧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盐鸿镇鸿一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295公顷(1.9425亩)。其中,农用地0.0490公顷(0.7350亩);建设用地0.0805公顷(1.2075亩);
(二)拟征收盐鸿镇鸿二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979公顷(13.4685亩)。其中,农用地0.2947公顷(4.4205亩),含耕地0.0172公顷(0.2580亩);建设用地0.6032公顷(9.0480亩);
(三)拟征收盐鸿镇鸿三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512公顷(18.7680亩)。其中,农用地0.5471公顷(8.2065亩);建设用地0.7041公顷(10.5615亩);
(四)拟征收盐鸿镇鸿四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0019公顷(90.0285亩)。其中,农用地2.3203公顷(34.8045亩),含耕地0.0644公顷(0.9660亩);建设用地3.6816公顷(55.224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4.4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94.425万元/公顷。征收已办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按12.59万元/亩执行,并由区给予解决腾退用地指标,其中征收集体工业用地的,腾退用地指标按征地面积与腾退面积1:1安排,具体由被征地村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规划选址,用地税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因被征地村确实难以安排腾退用地的,其征地补偿标准在12.59万元/亩的基础上加上现行办理用地手续有关税费统一标准(8万元/亩),共计20.59万元/亩进行补偿。征收已办流转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建议按照所在片区集体建设用地对应的基准地价执行。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15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框架构建物12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000元/平方米;钢结构900元/平方米;砂砖屋800元/平方米;铁棚600元/平方米;镁瓦600元/平方米;简易镁瓦300元/平方米;围墙100元/平方米;坟墓赔偿费用,按照有主坟10000元/穴,无主坟3000元/穴计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14.59万元/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62.43748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将公示催告;经催告仍不办理的,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汕头市澄海区泰安一横路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联系电话:85886662)。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头市澄海区202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汕头市澄海区202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汕头市澄海区202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