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2026〕2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5)〔2026〕1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溪南镇上岱美村集体经济组织、溪南镇埭头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莲南新美路西侧、溪南工业区一横路南侧的土地1.579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征收溪南镇集体土地1.5799公顷,其中溪南镇上岱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1.5363公顷、溪南镇埭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0.0436公顷。地类为农用地1.5799公顷(耕地1.57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45.85234万元(不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四、留用地安置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溪南镇上岱美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2304公顷,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溪南镇埭头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0065公顷,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其中0.0012公顷按所在区域国有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723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0.8676万元,0.0053公顷按所在区域国有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1038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5.5014万元),共计补偿总额为6.3690万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六、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溪南镇上岱美村集体经济组织、溪南镇埭头村集体经济组织。
八、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5年8月28日)起,凡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6〕1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5886662。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4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