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2025〕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汕头市澄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溪南镇上岱美经济联合社、溪南镇埭头经济联合社位于莲南新美路西侧、溪南工业区一横路南侧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溪南镇上岱美经济联合社所有土地1.5363公顷(23.0445亩)。其中,农用地1.5138公顷(22.7070亩),含耕地1.5138公顷(22.7070亩);建设用地0.0225公顷(0.3375亩)。
(二)拟征收溪南镇埭头经济联合社所有土地0.0436公顷(0.6540亩)。其中,农用地0.0428公顷(0.6420亩),含耕地0.0428公顷(0.6420亩);建设用地0.0008公顷(0.012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的规定,溪南镇上岱美经济联合社、溪南镇埭头经济联合社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02.3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2.37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关于印发汕头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汕头市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溪南镇上岱美经济联合社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溪南镇埭头经济联合社按照723万元/公顷、1038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14.59万元/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69.15222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将公示催告;经催告仍不办理的,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汕头市澄海区泰安一横路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联系电话:85886662)。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头市澄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汕头市澄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附件1:汕头市澄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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