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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2025-08-12 09:06
  • 来源: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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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澄府〔2025〕3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5)〔20254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位于金成路的土地10.218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征收莲上镇集体土地4.4543公顷,其中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4.4543公顷;莲下镇集体土地5.7643公顷,其中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1.8439公顷、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1603公顷、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2.6819公顷、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5277公顷、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5314公顷、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191公顷,地类为农用地10.0730公顷(耕地3.4752公顷、园地0.0467公顷、草地0.1215公顷、其他农用地6.4296公顷)、建设用地0.1456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421.925万元(不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款

(万元)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万元)

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

4.4543

912.0179

66.8145

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

1.8439

433.9619

27.6585

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

0.1603

37.7266

2.4045

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

2.6819

631.1852

40.2285

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

0.5277

124.1942

7.9155

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

0.5314

125.0650

7.9710

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

0.0191

4.4952

0.2865

四、留用地安置  

本批次中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6681公顷、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4023公顷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2766公顷,合计1.3470公顷,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本批次中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予以划留用地,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0029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57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6646万元;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0797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57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45.7478万元;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0240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57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3.7760万元;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为0.0792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57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45.4608万元。

本批次征收莲上镇、莲下镇集体土地留用地共1.5328公顷,其中0.1858公顷折算货币补偿总额为106.6492万元;1.3470公顷留用地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六、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被征地经济联合社,由被征地经济联合社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  

八、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4815日)起,凡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5〕4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5886662。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58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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