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2023]7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5)〔2023〕66号文),同意征收澄华街道下窖经济联合社位于南田路东侧、文冠路南侧的土地0.249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拟征收澄华街道集体土地0.2499公顷,其中下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2499公顷,地类为农用地0.2499公顷(耕地0.1506公顷、草地0.0993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8.8139万元(不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四、留用地安置
本批次留用地安置问题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予以划留用地,澄华街道下窖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0375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1166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43.7250万元,本批次征收澄华街道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总额为43.7250万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六、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澄华街道下窖经济联合社,由澄华街道下窖经济联合社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澄华街道下窖经济联合社。
八、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1月30日)起,凡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1个月(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3〕6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5886662。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附件:粤府土审(05)〔2023〕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