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逸凤(身份证号:4414**********4241):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卫罚决〔2026〕23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送达方式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告如下: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澄卫罚告〔2026〕2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期满三十日,于2026年9月24日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陆拾叁元整(¥863.00);
2.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牙科器械10件、医用不锈钢盘2个、超声波洁牙机带光手柄1个、牙椅牙科器械1套;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汕头市澄海区中山南路844号澄海区司法局四楼),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路18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及时联系我单位指定联系人(纪焕林,电话:0754-85724191),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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