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逸凤(身份证号:4414**********4241):
本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澄卫罚告〔2026〕23号),因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告如下: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陆拾叁元整(¥863.00);
2.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牙科器械10件、医用不锈钢盘2个、超声波洁牙机带光手柄1个、牙椅牙科器械1套;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联系我单位指定联系人(纪焕林,电话:0754-85724191),书面告知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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