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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 2015-01-27 13:16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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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市卫〔2014〕7号)要求,为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整治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非法办医行医行为。充分履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建立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行动时间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三、对象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组织领导和行动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工作部署阶段。

各单位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明确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收集人民群众各类举报投诉,排查问题,部署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成立以局长许志良为组长,党委书记、副局长蚁行东为副组长,副局长陈顺利、江翊芬、黄亦群、王镇江、林广敏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办公室人员由局各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

各单位要结合贯彻落实“九不准”,创新活动载体,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本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努力使此次专项活动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第二阶段(2014年3月至8月):自查自纠阶段。

1.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自查自纠,查找是否存在收受医药回扣问题,凡是已收受“回扣”的人员,要将收受的“回扣”上缴单位;

2. 医疗卫生机构查找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包括过度治疗和检查,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或虚假服务收费,收受患者“红包”。凡是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情况收费的,要将违规收费金额上缴;

3.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管辖区域范围的非法行医、黑诊所进行清查,治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依法处理。自查自纠工作要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和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要求进行。

(三)第三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督促整改阶段。

各单位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针对存在问题,加强行政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区卫生计生局组织对开展整治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对执行不力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四)第四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总结阶段。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阶段小结和工作总结,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我局监察室。

五、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责任部门齐抓共管,切实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二)建立举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把纠正和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发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及时处理各类举报投诉。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督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强化督导问责,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探索长效机制。各单位要注重从制度上查找原因和漏洞,把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有机结合起来,建章立制,着力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问题,建立健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长效机制。区卫生计生局将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完善采购制度;深入开展创建“廉洁诚信医院”活动,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阳光采购、“阳光用药”、“阳光物流”、“阳光院务”制度。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科学管理,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四)明确政策,鼓励自己纠正错误。对在专项治理期间主动上缴医药回扣的,不作为受贿对待。医疗机构主动纠正错误、上缴违规收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免于处理。各单位在自查自纠中缴交的款项和其它物品,按有关规定登记造册,逐级上缴,也可以由缴交人直接汇入上级纪检部门设立的廉政帐户。

(五)加强沟通,上下联动。各单位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局报送工作进度和工作信息,主要工作文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要工作进展要随时上报。每一工作阶段要报送阶段工作小结,全部工作完成后,要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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