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2)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3)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2)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4)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5)积极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