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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博物馆章程
  • 2020-09-14 21:0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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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澄海区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头市澄海区人民公园东侧。

  第四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澄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承担区内文物收集、保护、展览、传播及文物相关研究。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收藏展览文物,弘扬优秀民族文化。3.承担区内文物收集、保护、展览、传播及文物相关研究。4.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中共汕头市澄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澄机编〔2020〕14号)中的《汕头市澄海区博物馆机构编制方案》,核定本单位事业编制9名,政府购买服务1名。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务办公会(简称馆务会)。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馆务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特殊情况下,副馆长受馆长委托或经汕头市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单位章程;

  (二) 法人登记事项;

  (三) 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对本单位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做真实性和保密性审查后向“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提交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2020年4月30日经馆务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馆务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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