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_-
分享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2025-04-18 11:12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 【字体:    

  为进一步有效开展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现公布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希望各有关企业及负责人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底线。

  一、案件经过

  2024年11月12日下午,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的汕头市澄海区某机械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两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对该厂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汕头市澄海区某机械厂员工朱某、蚁某从事的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警示

  本起案例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为法治观念缺失、安全培训缺位及隐患排查形式化三大问题:一是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的强制性规定,放任无证人员从事高风险岗位作业;二是未建立全员安全培训体系,导致人员资质管理失序;三是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隐患排查机制空转,重大隐患长期存续。对此,各企业须以案为鉴,做到“三个强化”——强化资质准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动态档案并定期核验;强化风险管控,将高风险作业纳入双重预防机制,实施作业前“三查三确认”;强化隐患治理,推行“一患一档”闭环管理和全流程信息化追溯。监管部门将依托“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手段严查同类违法,顶格处罚并曝光,以刚性执法推动企业向“我要安全”转型升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