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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凤翔街道“7·24”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 2022-11-22 10:2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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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4日,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外埔社区一工场发生一起人员死亡事故,死者黄某某,男,布依族,32岁,贵州兴义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事故挂牌督办通知》(汕安委办督〔2022〕10号)的要求,2022年7月28日,澄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区安委办”)向澄海区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澄海区凤翔街道“7·2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黄伟澄任组长,成员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民宗局、总工会和凤翔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涉事单位为一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在2012年3月27日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3*********,经营者:许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身份证号:440583************),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加工塑料制品。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布依族,1990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身份证号码:522321***********。黄某某是许某某雇用的工人,其于2019年5月5日入职涉事单位,入职后负责将塑胶挤出机制作出来的成品收纳装袋。

  二、事故经过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4日中午,在涉事单位内,工人黄某某将塑料挤出机生产的成品进行装袋。12时15分左右,许某某在车间内巡查,发现黄某某一动不动的躺在地上,马上对他实施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求救电话,经救护人员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14时06分,许某某驾车将黄某某送至澄海人民医院再进行抢救。14时42分,医生宣布临床死亡,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区公安机关和凤翔街道迅速到场处置。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派员会同凤翔街道应急办有关人员到事发现场调查取证,了解事发经过,并要求许某某要加强现场保护,做好善后维稳工作。

  经评估,各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应急救援工作到位,无引发次生事故,当地社会秩序平稳。

  (二)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为尽快处理善后工作,涉事单位经营者许某某与死者家属就黄某某死亡补偿一事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许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6万元。至此,善后处置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当地社会秩序平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某某,男,布依族,1990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身份证号码:522321************。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6万元,主要用于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事项。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勘查情况

  1.经询问涉事单位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许某某以及查阅安全管理档案资料,该经营单位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涉事单位每月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最近一次保养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

  2.经翻阅黄某某个人入职档案资料,涉事单位组织为期三天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消防、用水、用电、机台操作、产品认识等,黄某某培训期满合格。

  3.经查阅黄某某病历本,黄某某于2022年7月24日14时06分被送往汕头市澄海人民医院就诊,经汕头市澄海人民医院医学诊断为猝死。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凤翔派出所于2022年8月1日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94420********),黄某某死亡原因:猝死。

  5.公安机关法医对黄某某尸体进行初步检验,未发现黄某某有明显的皮肤触电迹象。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了《法医学检验意见书》,黄某某的死亡鉴定意见为:根据尸表检验结合现场及案情综合分析,死者黄某某尸表未见他杀征象,如需明确死因,建议进行解剖检验。以上结论区公安机关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死者家属表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意见和澄海人民医院诊断结果无异议,不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通过对现场勘查情况、笔录询问、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医学死亡证明以及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的综合分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黄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突发疾病导致猝死。

  2.间接原因:涉事单位关注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足,未能及时发现黄某某身体健康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凤翔街道“7·24”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问题,突发疾病导致猝死的一般突发事件。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统计〔2016〕80号)第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死亡”的规定,该事故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个人突发疾病事件。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相关人员责任认定

  黄某某,男,布依族,系许某某雇用的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问题,突发疾病导致猝死,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范围。

  (二)相关单位责任认定

  **塑胶制品厂。该单位制订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器定期维修保养,尚未发现安全管理上的问题,尚未发现该单位与该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问题。

  若发现该事件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若发现该事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1.涉事单位塑胶制品厂要深刻吸取该事件教训,主动关心了解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结合岗位要求,合理调整人员工作安排,防止类似事件发生。要加强各类安全风险辨析管控,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澄海区凤翔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属地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加大对辖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加强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作业,确保本系统、本地区安全总体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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