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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
  • 2019-02-27 11:35
  • 来源: 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 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
  •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汕头市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办法》《汕头市新引进、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汕头市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

       2.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

       3.汕头市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办法

       4.汕头市新引进、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办法 

       5.汕头市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汕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1229       


附件1

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科技局具体实施,负责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日常工作。

(四)市科技局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制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

(五)评审工作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二、评审对象和资格条件

(六)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后达到以下四个层次:

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030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2.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提供5008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3.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提供2004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4.省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七)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需要,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

2.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重大项目任职或稳定合作3年以上,或曾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及较强的创新能力,遵纪守法,学风正派,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

4.引进后需在汕连续工作5年以上,从海外引进的至少有1名团队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其他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5.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必须为规上或限上企业,且年产值或年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八)引进的科技创业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团队成员具有境外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境外取得学位,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3年内从境外回国在汕首次创业,创办的企业于3年内在汕注册成立。

1.团队带头人或排名前五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且成员之一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2.团队成员中,具有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3.至少有两名团队成员(含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全职在汕工作。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5.“创新药物领域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优先支持1.1类新药。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九)用人单位是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用人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水平,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下列途径推荐申报:

1.区(县)基层单位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政府科技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

2.市直单位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由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直接上报市科技局。

3.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由本单位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直接上报市科技局。

(十一)申报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必须填报《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审程序和审批

(十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进行评审和遴选,提出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按以下程序评审:

1.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牵头对照评审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根据通过初审的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专业领域,聘请5名(含5名,下同)以上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匿名函审,重点是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写出评价意见。匿名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3.现场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5名(含5名)以上组成,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现场评审包括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环节,经出席现场评审专家委会专家半数以上同意的列为拟报批人选。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十三)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十四)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专项工作经费。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手续按原有引进渠道办理。用人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如期到岗工作。

(十五)新引进的省珠江计划扬帆计划团队,自动入选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按照省扶持资金1/3的比例提供扶持资金。

五、管理和考核

(十六)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用人单位、市科技局三方签订5年以上(含5年)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就合作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

(十七)专项工作经费拨付到监管账户,按项目进展拨付使用。专项工作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市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十八)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从引进后第2年起,每年年底应按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效果)、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评估。市科技局和用人单位对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要求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由市科技局启动项目终止程序。

(十九)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项目结余的专项经费全部收回。完成约定项目和任务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依据合作协议追缴部分或全部专项工作经费。

六、附则

(二十)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评审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所需的对引进团队的资助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148月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印发的《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助推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汕头市域内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汕头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三)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认定不超过30名。

(四)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五)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放宽至52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受职称限制),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2年以上。珠江人才计划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必须全职在汕头工作5年以上方可申报。

3.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近5年主持1项以上(含1)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或为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或为我市高等院校高水平重点学科带头人。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

(六)汕头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人的人事档案、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在汕头市。

2.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3.申报人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4.企业在汕头市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

5.企业依法经营,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创办时间为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当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可按60%比例折算纳入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当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可按60%比例折算纳入净利润数额。

三、认定程序

(七)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包括申报、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等环节。

(八)申报。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非五证合一、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持股比例、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薪酬支付依据等证明其出资人资格、担任公司职务的材料。

4.申报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近2年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免税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个人科技成果在企业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如产品销售合同、发票、产品销售明细表等)。

5.其他辅助材料(可选):成果评价、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

(九)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形式审查。

(十)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成考察组,对申报人及创办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形成考察意见。

(十一)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产生候选人。

(十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十三)审批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研究认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四、管理措施

(十四)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其实际年工资薪金收入50%比例提供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记录不良科研信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五、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汕头市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办法

一、为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实力,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院士、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站及进站院士补助经费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本办法所指的新建是指在《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文件发布后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四、补贴标准:

(一)新建院士工作站获得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建设专题立项的,提供50万元的建站补助。

(二)新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获得省科技厅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专题立项的,提供30万元建站补助。

(三)新建院士工作站进站院士每年累计在站工作达到30日或以上的,按企业实际年支付工资薪金100%比例提供生活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与项目合同执行期相同,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请条件:

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本市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进站院士生活补助需进站院士每年累计在站工作达到30日或以上。

六、申报材料:

(一)申领院士工作站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院士工作站补助审批表》。

2.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建设立项文件及合同书。

(二)申领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助审批表》。

2.省科技厅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立项文件及合同书。

(三)申领院士进站生活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进站院士生活补助审批表》。

2.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建设立项文件及合同书。

3.进站院士年度往返汕头的机票、火车票等每年累计在站工作达到30日或以上的相关证明。

4.企业给进站院士发放工资薪金的银行流水记录及所得税纳税证明。

七、申报程序

汕头市院士、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站及进站院士补助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领单位填写补助申领审批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公示及报批工作。经公示后无异议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八、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补助资金拨到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统筹用于工作站的建设,院士工作站进站院士生活补助资金先拨到申请单位,再由申请单位及时将生活补助足额发放给院士个人,资金的使用由院士个人支配。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记录不良科研信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汕头市新引进、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办法

一、为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实力,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补助资金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标准。引进、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不超过50%的比例,最高提供5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四、申请条件:

(一)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二)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与依托单位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依托单位可以提供足够资金和后勤保障、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撑、开展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

(三)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拟创建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其研究团队不少于10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研究团队在汕头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五、申报材料:

(一)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需提供引进协议;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需提供科技部批文。

(二)汕头市引进、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三)依托单位已投入建设资金的相关佐证。

(四)属于一事一议的项目,提供与市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

六、审批程序:

常年接受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依托单位填写《引进、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并提交已投入建设资金的相关佐证。

(二)审核:市科技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时间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七、补助资金拨到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统筹用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八、本项补助可以与汕头市相关政策合并执行,但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特殊情况由市科技局以一事一议的形式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汕头市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一、为鼓励科技创新,提升我市基础研究实力,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汕头市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生活补助经费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助标准:

(一)每年度发放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个课题组的补助金额为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金额的10%,当用10%的补助比例计算所需的年度总金额超过年度总预算100万元时,则补助比例为年度拟补助总金额100万除以所申请课题所获国家、省资助资金总额。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地址在汕头市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

(二)项目已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支持。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成员没有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汕头市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生活补助申请表。

(二)已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支持的立项文件及合同书。

六、审批程序

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当年度申报补助的是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每年具体申报时间需视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公布时间而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由项目课题组所在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生活补助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生活补助申请后,负责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拟补助名单。

(三)公示:拟补助名单由市科技局公示,时间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七、补助资金先拨到申请单位,各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补助足额发放给个人,并将资金分配情况一个月内抄送市科技局,资金的使用由个人支配。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生活补助的,市科技局将记录不良科研信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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