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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18-03-02 09:25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科技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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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和省对于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提请对2014年制定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制定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是我市首部关于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文件施行后,对于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4年至今,国家和省的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科技新政策,我市也出台了《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各级科技计划领域的新政策,遵循“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政策效益。

为适应各级科技计划领域新政策的要求,有必要对2014年制定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体例与原办法相同,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五章改为“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其余各章标题没有改动。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增加了对本办法制定依据的表述。

第二条:明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为财政资助类和自筹经费类。财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投入方式,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可适当调整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和操作方式。

第十一条:明确网上申报材料应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

第十三条:将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确定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拟立项公示、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对专家评审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明确可共享省科技专家库专家资源。

第十六条:参照省科技厅《省级科技业务管理阳光再造行动(2.0版)实施方案》实行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实行推荐论证制”审批方式,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将立项后研发任务的确认形式完善为下达项目任务书或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两种形式。

第四章:删除了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和上级最新政策的内容,如对经费使用的过多干预、对项目结余经费的收回等。同时,鉴于我市科研能力实际情况,删除对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条:增加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加对项目推荐部门的职责要求。

第五章: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新建立了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制度、主动终止结题与被动终止结题制度。同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的时限,以及市科技局完成验收工作的时限都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将验收结题结论的类别进行简化。

第三十四条: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条款。

全文还对一些具体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力求更准确地反映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修订过程

20173月,为落实各级新出台的科技计划领域新政策,市科技局领导班子决定启动《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3月—6月,市科技局多次召开会议,分别听取区县科技局、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科技型企业对《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意见。6月,请省科技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对《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6月下旬,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中旬,《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8月上旬,市科技局确定《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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