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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2017-12-26 11:02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科技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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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为财政资助类和自筹经费类。财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投入方式,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可适当调整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和操作方式。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市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及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另有规定除外);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

第八条 承担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含1项)逾期未结题验收项目的企业法人,以及承担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市直单位和国家、省驻汕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区县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四)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市科技局受理窗口。

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网上申报材料应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

网络维护期间,直接接受纸质材料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拟立项公示、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对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分为投票制评审和评分制评审。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或评分制评审得分排名在同一评审组(或同一专题)一定比例之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进行立项。

第十五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省或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遴选。网上评审项目遴选评审专家由系统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情况,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5日内,依据项目申报书,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或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和统计调查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推荐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未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推荐部门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  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以任务书为基础,对任务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任务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任务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进行终止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3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包括:

(一)《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支持经费20万元(含)以上)或经费决算表(20万元以下)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两种形式。项目支持科技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进行会议(现场)验收。对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项目从简验收。对后补助的项目,不进行财务验收。市科技局在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进行会议(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会议(现场)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材料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省、市科技专家库抽选。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 总体上完成项目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 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未按期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按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它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三十三条 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追缴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市科技局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所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项目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资金预算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二)项目实施、评估、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或不再拨付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各类政府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的执行,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2 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专家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干扰;

(二)严格保守评审(验收)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项目评审期间,未经市科技局允许,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领域和类别,可适当调整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评价标准,并另行制定发布具体的工作指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8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201451日起实施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汕府科[2014]2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出台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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