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澄人社监字〔2026〕第47号)。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足额支付黄*亮、卢*富、卢*桂、秦*波、钟*坤等35名劳动者的工资。
现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及时足额支付黄*亮、卢*富、卢*桂、秦*波、钟*坤等35名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名单数额详见附件)。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邮编:515800;联系人:林同志、陈同志;电话:0754-85855223。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郭文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欠薪明细表.xlsx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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