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451号
广东越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夏成功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45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终字〔2025〕4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广东越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夏成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797.7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合计73947.7元。二、驳回申请人夏成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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