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477号
汕头德莱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锦泳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477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4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汕头德莱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林锦泳支付2023年12月至2025年10月期间违法克扣的工资55000元。二、驳回申请人林锦泳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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