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294号
广东诚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健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29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终字〔2025〕2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广东诚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153.75元及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5453.75元。二、被申请人广东诚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健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04.6元。三、被申请人广东诚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健支付经济补偿7362.5元。四、驳回申请人刘健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