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466号
汕头市澄海区粤先纸箱厂:
本委受理杜沛群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46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终字〔2025〕4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粤先纸箱厂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杜沛群支付2022年5月自2022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5000元。二、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粤先纸箱厂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杜沛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300元。三、驳回申请人杜沛群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