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338号
汕头市澄海区乐盛阳电子元器件商行:
本委受理陈凯彬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338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3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乐盛阳电子元器件商行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凯彬支付工资40431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