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306号
汕头市澄海区唯龙玩具厂:
本委受理张清乾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30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终字〔2025〕3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唯龙玩具厂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清乾支付赔偿金7000元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827.59元,以上合计18827.59元。二、驳回申请人张清乾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