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明:
本局受理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本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依法向你本人公告送达汕澄人社工认字〔2026〕4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如下:
刘志明于2026年1月9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认定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6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