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282号
贵州中民投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志深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282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终字〔2025〕2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贵州中民投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志深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0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008元及住院护理费1800元,以上合计115816元。二、驳回申请人王志深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