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43号
汕头市澄海区滕飞扬玩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蚁克凡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43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终字〔2025〕1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滕飞扬玩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蚁克凡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442元。二、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滕飞扬玩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蚁克凡支付经济补偿2144.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5020003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