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16号
汕头市澄海区燚团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雪琼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1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确认申请人黄雪琼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燚团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燚团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黄雪琼支付工资60000元、经济补偿21000元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5元,以上合计82103.45元。三、驳回申请人黄雪琼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