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30号
汕头市澄海区腾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桂芝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30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确认申请人王桂芝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腾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腾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桂芝支付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的工资15221.44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9922.55元及经济补偿125661.5元,合计160805.49元。三、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腾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王桂芝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申请人王桂芝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