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2号
曹永康:
本委受理你诉义乌市宇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2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确认申请人曹永康与被申请人义乌市宇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义乌市宇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曹永康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37.7元。三、驳回申请人曹永康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第一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