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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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曹永康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2号),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你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19800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字〔2025〕12号答辩通知书(包括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下午3时,开庭地点为汕头市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