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劳人仲案字〔2024〕248号
汕头市骏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艳婷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汕澄劳人仲案字〔2024〕248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汕澄劳人仲案字〔2024〕2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确认申请人李艳婷与被申请人汕头市骏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汕头市骏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艳婷支付工资、赔偿金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12879元)。
该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第一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